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同名35272)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中,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住建、卫生、人社、编办、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妇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古族聚居地区单独设立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开展教育活动的蒙古族幼儿园;为蒙古族散杂居地区设立蒙汉合园,单独开设以蒙古语授课为主或者加授蒙古语幼儿班;为其他少数民族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民族幼儿园。第七条设立少数民族幼儿园应当开设适合少数民族幼儿特点的活动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应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举办、审批与退出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安保、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举办幼儿园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经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三)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学校及能用上学历,并经过保育专业培训;(四)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上述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对因心理疾病或身体原因确定不适宜在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应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分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材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有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终止办园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申请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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