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2006-0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易守华赵金玲医院领导决策参考(新)2005年3月第3卷第5期近期,全国法院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研讨会在重庆市召开。来自最高法院、北京和江苏等地的22个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9个中院的3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等问题展开讨论。据最高法院有关专家透露,最高法院正在制定一个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并将于近期出台。而此次研讨会,正是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做准备。解读一:明确十个问题记者从全国法院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研讨会上获悉,从2004年3月开始调研,目前已形成第四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出台。据了解,该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民一庭和江苏省等高院相关专家共同调研起草,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规范,它的出现将使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更加有章可循。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相关专家对该司法解释中将要涉及的10个焦点进行解读:两类案由可诉赔偿该规定第四稿中,明确有两类案由可申请赔偿:赔偿权利人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由应定为医疗损害赔偿权利。医患一方以对方违约起诉的,案由应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不同诉讼时效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因医疗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明确法院告知义务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患者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以致影响案件审理的,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起诉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也可以依据职权追加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诉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医患分担举证责任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赔偿权利人应当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损害事实、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治疗患者原发性疾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涂改病历可能败诉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诉讼中,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因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赔偿权利人拒绝提供其保存的门诊资料或者抢夺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治疗过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后,因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负举证责任。鉴定交费因类而异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赔偿权利人支付。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先缴纳,并由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善意谎言”不算侵权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医疗机构为安慰或者鼓励患者而作出的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一般不应视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问题药商”可被追偿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向药品、医疗设备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治疗”自行担责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实施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无过错的,风险责任由患方承担。过错输血要作赔偿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携带病毒而致患者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病毒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供血单位和患者分担民事责任。实施了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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