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欢送来到给大家搜集的《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欢送大家阅读。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平安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和国家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消费(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视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详细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确定。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平安工作的指导,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平安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平安施行监视管理。本市建立、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平安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平安监视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鼓励电梯消费、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平安责任保险。第六条(采用先进技术)鼓励电梯消费、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进步电梯平安性能和管理程度,增强事故防范才能和应急救援才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平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才能。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平安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八条(行业协会)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推进展业诚信体系建立,开展会员单位信誉方案建立和信誉评级工作;(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搜集、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三)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进步行业效劳程度和电梯平安管理程度;(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视检查、推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等工作。第九条(电梯消费质量要求)电梯消费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平安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消费。第十条(电梯出厂文件)电梯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平安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十一条(制造单位的责任)制造单位对电梯平安性能负责,并承当以下义务:(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对电梯平安运行情况进展跟踪调查和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建议;(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平安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顿消费、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第十二条(电梯设置要求)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中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第十三条(视频监控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装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四条(远程监测装置)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装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鼓励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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