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编号:FS-QG-40672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MeasuresforInsuranceAg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低实收资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来场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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