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7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和指导人才流动工作,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三)制订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四)负责审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和人才交流会的举办;(五)对人才交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人才流动纠纷处理。第三条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的活动;(二)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审核工作和《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三)负责各类人才的就业指导;(四)办理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鉴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人事代理事项;(六)组织人才流动工作人员的培训;(七)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四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施;(二)有5名以上德才兼备,经过人事行政部门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工作规范和章程;(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设立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资金情况等,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省直单位、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驻江苏省的单位(省代管)和全省性社团成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单独投资成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本省境内成立合资、合作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设立等手续。第七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提供虚假需求信息、虚假职业介绍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年检。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批准设立的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年检报告书》。江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年检报告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九条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批准的下列业务:(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人才职业介绍;(三)开展流动人才测评;(四)提供人才流动法律、政策、信息咨询;(五)开展各类人才交流活动。第三章人才交流活动的管理第十条人才流动通过下列渠道进行:(一)委托人才流动机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推荐;(二)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交流会;(三)在大众传播媒介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四)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的其他形式。第十一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供求信息;(三)有完备的组织实施方案;(四)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措施;(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跨省辖市的人才交流会、出省招聘人才,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全省范围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主办单位要对参会单位进行审查,并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三条刊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内容,须经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省直单位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驻南京的单位(省代管)招聘人才的广告,在全省范围内或出省招聘人才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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