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开展电子证照目录汇聚、证照标准化、签发与使用、维护与安全等相关活动,以及为纳入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机构提供用证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单位),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提供政务服务中制发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能够证明资格或者权利的结果信息凭证类数据文件。第四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应当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一体化平台及其移动端提交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证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全省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依据电子证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资源库等系统建设工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负责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资源库等系统运维工作。第六条中省直部门是本行业本系统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统一标准,负责落实、推进本系统电子证照目录编制,统一规范证照基本要素、照面模板、证照样例、印章图样等信息元素,统筹协调本系统政务服务单位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负责省级自建业务系统及电子证照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库对接;负责协助协调国家部委统建系统及电子证照系统与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库对接。中省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本行业本系统电子证照加盖省级政务服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场景。第七条各市(地)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本辖区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证照、共享服务、资源库等系统建设与运维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地各级政务服务单位电子证照的管理、应用、推广等工作,实时向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推送增量数据。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电子证照的生成、签发、变更、注销、共享、归档等工作。第三章制发与使用第八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电子证照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证照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第九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对发生年检、延期、吊销、注销、废止、暂扣、抵押、质押等情形,应当及时更新电子证照信息。对于无法实时在线生成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采用离线方式生成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省级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第十条使用国家部委统建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中省直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回传电子证照数据或提供系统接口;使用省、市自建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由系统建设部门向一体化平台推送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子证照数据。第十一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电子证照信息数据及时归集到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下级电子证照库系统管理机构应当将本级归集的电子证照信息数据汇集到上一级电子证照库系统。第十二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信息验证,保证电子证照生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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