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所包括的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以下简称特殊贡献奖)、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以下简称优秀组织奖)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相关活动。第三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长春的振兴。第四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规范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授予在促进长春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第六条申报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在长春市辖区内开发、应用、推广,并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七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是长春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八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奖励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励。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特殊贡献奖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四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长春主导产业发展,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发明,并积极推动其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行业的跨越发展,促进了本市产业结构的升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一条特殊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长春,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等级奖励;或一项获得吉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一项获得长春市科技进步特等奖,或两项获得长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了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工业领域,三年累计上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三年累计增收1.5亿元以上。第二节优秀组织奖第十二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奖励办法第五条所称“在建立政府、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院所、开发区‘四位一体’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拓展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科技创新引领与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组织者与管理者”是指在我市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组织、管理团队或个人。第十三条优秀组织奖的候选人应当长期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在本市产生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工业领域近三年利税累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近三年累计增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评为一等奖;工业领域近三年利税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业领域近三年累计增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可评为二等奖。优秀组织奖的候选人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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