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4-07-0916:46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局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产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告。第七条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受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非本级发证的食品或未纳入许可管理的产品,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列入本级发证的食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现场核查前,现场核查组织部门应当将现场核查通知书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有关产品审查细则及标准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审查组在对企业现场核查后,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相应的报告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抽样、送检。第十条进行现场核查时,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出1名观察员,协助核查组工作,并对企业基本符合项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基本符合项的整改结果经观察员验证合格后,加盖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报现场核查组织部门。第十一条发证检验机构应依据食品生产许可通则、实施细则和标准的要求,对抽样产品实施发证检验,检验报告送现场核查组织部门。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30个工作日(不包括发证检验所需时间)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汇总企业申请、审查、发证检验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收到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汇总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证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可对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和质量进行许可前抽查,经抽查发现现场核查工作存在程序不合法或结论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审批部门对原现场核查结论予以更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许可程序和质量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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