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举报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三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1.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4.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五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一)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二)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3.企业批建不符的;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三)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1.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排放污染物的;6.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7.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第六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七条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第八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实施细则。第十条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同时废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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