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诫勉谈话办法范文

2020年某区诫勉谈话办法范文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纪检监察专项检查等渠道,对反映或暴露出的某些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以及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需立案调查的问题,本着对党的事业、对群众、对干部本人负责的原则,直接找有关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谈话,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一种方式。第三条诫勉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为区委管理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一)群众举报反映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二)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三)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但查无实据,须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五)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六)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发群体上访的;(八)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九)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解决的事项。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组织及分工:(一)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及涉及问题的性质、情节确定主谈人员。凡属正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必要时可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谈;凡属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的,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或常委、副局长主谈,必要时可由区纪委书记主谈;凡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由区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主谈,必要时可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谈。(二)党风廉政室、信访室、第一至第三纪工委、干部室等职能室为诫勉谈话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诫勉谈话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诫勉谈话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六条诫勉谈话的程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相关职能室根据平时工作掌握或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名单,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附件一),报区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诫勉谈话审批表》同时抄送区纪委办公室;(二)诫勉谈话批准后,由提出谈话建议的职能室向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三)提出谈话建议的职能室陪同主谈领导参加谈话;(四)主谈领导根据谈话结果可当场或事后经书记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可要求谈话对象按要求及时反馈。(五)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六)如有必要,应将谈话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七)诫勉谈话结束时,应做好备忘记录,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三),记录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诫勉谈话人员、诫勉谈话对象、诫勉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第七条对诫勉谈话人员的要求:(一)要将诫勉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诫勉谈话对象;(二)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三)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不准假公济私,向谈话对象提不正当要求;不准挟嫌报复;(五)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信件等相关情况;(六)不得向外泄露诫勉谈话内容。第八条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要求:(一)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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