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公益性广告)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第四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广告设施(阵地)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设施须选用能源节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第九条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未列入统一规划、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参照本办法出让。第十一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采取组合式或者分组式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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