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2016年01月08日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五、《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定了哪些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二)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四)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六、《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怎样规定的?(一)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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