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XX市房屋平安管理规定【法规标题】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公布单位】XX省XX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公布时间】2022-2-19【失效时间】【全文】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附加英文版政府令〔2022〕第2号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二oo五年二月十九日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开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公安、方案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方案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效劳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方案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方案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租屋管理效劳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效劳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平安、消防平安、治安、方案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平安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三〕不得向没有方案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效劳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效劳中心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平安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平安隐患;〔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效劳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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