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兽医专业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畜牧兽医专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畜牧兽医专业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畜牧兽医专业档案是指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畜牧兽医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工作是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畜牧业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等工作全过程,应与畜牧兽医监管工作同步推进,纳入督查范围。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第七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保障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第八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畜牧兽医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负责畜牧兽医专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第二章档案归档与整理第九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畜牧兽医专业档案的归档范围,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确保畜牧兽医专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形成的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包括:(一)动物疫病防控档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行政许可档案;(三)兽医医政管理档案;(四)畜产品认证档案;(五)无害化处理档案;(六)畜牧技术培训和鉴定档案;(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档案;(八)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档案;(九)政策性补贴资金档案;(十)产业发展项目档案;(十一)兽医实验室考核档案;(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档案;(十三)执法案件档案;(十四)畜产品安全监管档案;(十五)草地监测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湖北省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第十一条归档的畜牧兽医专业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载体和字迹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第十二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形成的畜牧兽医专业档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按《湖北省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的要求进行归档整理。纸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载体材料的具体整理方法,按照《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鄂档规〔2011〕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十三条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应当纳入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库房应符合要求,具备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鼠、防污染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温湿度记录仪、铁柜及防盗、防火设备。应加强库房日常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四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第十五条畜牧兽医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并做好记录。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丢失的,应立即报告。第十六条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应按国家规定,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七条畜牧兽医专业档案应依法依规提供利用。查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笔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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