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H京政发(1985)164号文件发)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长途客运的管理,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公路长途客运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或个体联户(以下简称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中请:(一)单位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体或个体联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明业务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车辆维修条件和行驶路线、班次、站点等情况,经审查批准,发给公路长途客运运营证。(二)凭公路长途客运运营证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请办理驾驶员、车辆审验手续。个体和个体联户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三)凭(一)(二)项的证明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外省市的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经营进京到发的客运班车,须持其所在地县以上主管机关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运营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京通行证,并按指定的长途客运站点或停车场地停发车辆,按规定缴纳代办费用。第四条公路长途客运的路线、站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营运业务由市长途汽车公司各营运站点代办。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运营路线、站点内经营,并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排的行车班次、站点、到发时间运营,使用本市统一的行车路单,做到定路线、定班次、定站点、定时间,计划运输。调整行车班次、站点、到发时间,须经市长途汽车公司代办站点同意,停止运营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长途客运汽车的车票价,必须按照交通部和市物价局的统-•规定执行。售票、退票、补票办法和行李色裹运输费,按交通部《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除市长途汽车公司使用自制客票外,其它经营者必须使用由市税务局监制、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本市公路客运统一多价客票。每张票只准出售一次,不准收回重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印制或非法买卖。第六条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保持车辆机械性能完好,严格执行载客定员标准,不得超员运营,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第七条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运营车辆的车容要整洁一卫牛,服务设施要齐全。要在车辆前面安装行驶路线标志牌,车身侧面安装经营者的标志,个体和个体联户还要标明“个体客运”字样。车内悬挂和张贴运营路线站点名称和标价表。无上述标志的车辆不准上路运营。第八条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本市物价、税务、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健全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运输管理费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一征收。运输管理费要用于全市运输事业管理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收取费用。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公路长途客运管理、稽查人员,负责公路长途客运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检查处理违章事件。管理、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定着装,并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第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维护运营和乘车秩序,安全服务有突岀成绩或检举各种违章行为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公路长途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对未经批准变更运营路线,无故甩班停发车辆,弃置旅客不管的,每停发一次,处以车辆定员数全程往返票价总金额的罚款,并根据停发次数累积计罚。(二)对扰乱运行安排,抢点发车、截头运客,围堵他人正常运营车辆的,给予批评、警告,并责令赔偿受影响车辆的经济损失。(三)对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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