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经费管理规定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经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经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定。—、经费使用(一)局经费包括:行政运行费、其他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支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工会经费等。(二)各科室使用的局经费,在确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预算用途据实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三)各科室要严格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开支。各科室在开展项目评估评审、会议、培训等专项业务活动之前,须提交经费开支预算,财务部门初审,局分管领导复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四)局常用办公设备的购置及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常用办公设备采购预算控制标准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实行政府采购。(五)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按《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估(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审)、实地调研,开展初评工作。通过专家评审后的项目提交局办公会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形成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代表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程序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按《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六)各科室要严格预算执行,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科学安排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各项工作计划任务。(七)工会经费由工会主席分管。工会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执行。二、财务开支审批严格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局各项开支必须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一)正常工作经费(如: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购置;邮电费;维修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支出;(二)支出金额30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支出。(三)局日常公务支出,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50000元以上大额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账方式结算;金额3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结算程序和要求按照《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公务卡消费结算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办理公务支出。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需使用现金办理公务支出业务的,须先征求条财科意见,否则,不予现金报销。(四)各项开支必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的签字,属会议、工程、培训、制作等大型开支的要附经局领导审批的活动方案、预算报告及会议、工程等结算清单,手续不全的,财务不予支出。(五)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三、费用报账(一)差旅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4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财行〔2014〕617号)要求执行。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南宁市六城区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其他费用(如餐费、食品费等)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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