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16243366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并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在市外未曾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综合评审。第六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和个人申请的招调工业务。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第二章立户登记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应办理招调员工立户登记。第八条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第九条中央及各省驻深企业、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第十条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未达到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引进。第三章招调员工条件第十二条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的除外;(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八)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九)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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