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下文是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殡葬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三)指导、管理殡葬服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五)负责殡葬管理的其他事宜。第七条公安、卫生、土地管理、交通、劳动、人事、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文化、新闻、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三章火葬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下列区域为火葬区:(一)市辖各区、郑州矿区;(二)建有火化设施的县(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除外);(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第九条未建火化设施的县(市),应当积极筹建火化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火化设施,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第十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就地实行火葬。其亲属不得拒绝,他人不得干预。户口在火葬区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第十一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死亡者,允许实行土葬。死者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医疗、科研单位按规定利用尸体进行医疗、科学研究的,由遗属和用尸单位到市或者所在地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尸体利用后由用尸单位送殡仪馆火化。第十三条应当火化的尸体由殡仪馆负责接运,要求自己运送的,应到市或者所在地的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运尸证明。第十四条火葬区医院对在本医院死亡的人和代存的尸体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尸体进出制度。接运尸体的应持殡葬管理所或殡仪馆出具的运尸证明。对擅自转运尸体的,医院应当制止。第十五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死亡的,进行土葬时,应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公安派出所证明,到市或者尸体所在地的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土葬证明,凭土葬证明接运尸体。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者户口在市区的,可以到市殡葬管理所委托的单位办理土葬证明。第十六条火化尸体,应持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正常死亡的应持死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非正常死亡的应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第十七条对有传染病的尸体和高度腐烂的尸体,遗属或有关单位应采取严密卫生防护措施并及时火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八条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在火葬区死亡的,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尸体后,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市或者尸体所在地的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火葬或土葬证明,持证明方准接运尸体。第十九条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机关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处理,所需运尸、火化费用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第二十条依法被处决的犯人尸体,应当火化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协助殡仪馆运尸火化。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火葬区内制作、经营棺材和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二条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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