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门地方税务局-广东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第三条我市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粤办函【2010】747号)第四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据条例1、2)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细则八)(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六条契税税率为3%。(省5)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条例4)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9)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国税函【2009】603号)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条例4)(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条例4)(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细则11)(五)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价格、土地价格。(六)经拍卖行拍卖成交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拍卖成交价。(七)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00〕14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条例4)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条例5)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涉及的契税征收环节:(一)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已分割为单独用地证的)一并发生转移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只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契税。(二)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即未分割用地证的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按土地的成交价格计征土地转让契税。房屋所有权转移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房屋契税。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则扣减房屋所占有土地的价格确定;没有包含土地价格的,则按房屋的成交价格确定。办理别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参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执行。办理厂房或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执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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