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同名17707)

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建设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重点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不得将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范围。第十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以及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会所、幼儿园、治安值班室、监控室、车库、车位以及其他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省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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