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

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1997年6月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凡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综合协调城市建设和管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保证城市有序发展: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协同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一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佛山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要求,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第十条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十一条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时,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节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规划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三条工业建设应根据市区的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劳动密集、污染严重、交通量大的工业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市、区、镇、管理区、村属工业企业、三资及私营工业企业,凡布局分散的,应结合旧区改造、新区建设逐步进行调整,提倡建设多层工业厂房。第十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绿化等配套工程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放场或工厂,应有计划外迁、停止使用或改变使用功能。第十七条各类建筑均应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库)。仓库区内应有相应面积的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第十八条水源保护区内严禁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不得建设污染水源的项目及设置排污口,不得设置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红线控制宽度须按规划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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