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消保科】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9-16):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消保科发布人:消保科阅读次数:(62)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变更延续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第四条本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许可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发放应当进入行政审批或登记注册大厅,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以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管辖第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未设区的济源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作出决定。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五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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