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完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完善彭丁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至一百零二条,以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虽然对审判人员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有些规定表述不明确,有些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不符合法理,本文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条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前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我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1、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即只能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告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3、告知的对象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5、人民法院告知义务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须告知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救济措施,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八十九条规定存在的问题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不规范、不明确---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刚性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此为了单位或自己的利益会做出不同的理解,认为既然是可以告知,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而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会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2)法院内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究竟由立案庭告知还是由刑事庭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如在立案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区别对待,即当检察院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对刑事案件立案号,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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