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附件:黑龙江省无线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指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第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无线电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依照职权管辖。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管辖下列案件:(一)对全省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二)跨市(地)行政区域及涉外案件;(三)认为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第六条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派出机构办理。派出机构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管辖的,可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并告知当事人。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构管辖。派出机构在移送之前应报送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九条无线电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力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当事人的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是应当记入笔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对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第十一条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当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二条经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机构负责人,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法定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七条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无线电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第十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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