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1]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91号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湘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湘乡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各乡镇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有效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但随着困难群众就医需求和国家医疗救助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需根据国家医疗救助政策的进一步调整而完善。在总结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及《湘潭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湘政发〔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通过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更大限度的满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解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三)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五)整合协调,共同推进。加强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慈善医疗援助等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三、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低保户;(二)城市低保户:(三)农村五保户;(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四、医疗救助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一)资助救助1、资助方法。在农村,重点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重点资助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居民子女和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2、资助标准。(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2)资助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居民子女和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按潭政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资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中支出。(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老人,每年由市民政局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主要用于门诊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购药。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特殊患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市民政局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的三种门诊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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