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型项目部用工管理办法

##############公司管理型项目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型项目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管理型项目部,是指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需要,通过引进战略合作方,以集团公司、公司(或公司子、分公司)名义组建联营体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的项目部、分公司。本办法所指用工对象,是指各管理型项目部直接使用并支付工资报酬和相关费用在册职工和不在册职工。第三条用工管理原则1、依法、规范用工,规避用工风险的原则;2、优先使用、培养、提拔任用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原则;3、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统一用工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用工形式第四条项目部成立后,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管理需要,向劳动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申请中注明所需人数的专业和人数、拟任职部门和岗位。劳动人事部收到用工申请后,请示分管领导后统一协调安排,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职工调动手续。第五条对于公司暂无法安排的紧缺工种或其他管理人员,可根据合作方的推荐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合作方推荐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为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第六条公司和合作单位均暂不能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项目部直接使用的内勤、司机等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用工,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从市场中择优选择。项目部应当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劳务派遣公司,确保派遣单位与派遣职工签订了两年以上且合同期限不低于工程建设工期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各队厂、班组使用的建筑工人和其他勤杂人员,应尽量将该部分劳务包含到工程分包协议当中,按照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通过劳务分包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八条项目部对所有直接使用并支付工资报酬和相关费用的在册职工和非在册职工进行有区别的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司在册职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考勤和工资支付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公司非在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除外),统一与项目部签订聘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工资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第十条对于合作方推荐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要求合作方提供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参保证明进行备案;其工资待遇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的,应由合作单位出具委托支付工资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通过劳务派遣使用的职工,应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提供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参保证明进行备案,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管理,单独进行考勤;工资原则上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其岗位和职务以及劳务派遣协议规定确定其工资报酬。派遣人员工资原则上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支付,项目部向劳务公司支付派遣费用并监督检查派遣公司的工资支付情况。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由项目部直接支付,但必须要求派遣公司出具书面的工资支付委托书。第四章用工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应自觉接受公司劳动人事部、工会等相关部门的用工监督检查,在项目部成立后90日之内,将项目部用工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交劳动人事部,报告内容应包括用工结构、各类人员的考勤、工资等情况。第十三条公司劳动人事部将不定期地对管理型项目部进行检查或抽查,用工存在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报公司领导后给予相应处罚。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严禁各项目部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任何用工手续直接用工等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给予项目经理行政降职或行政记过等处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项目经理行政撤职或行政降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从其当年年薪中适当予以扣除。第六章附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管理型项目部,按照本办法逐步规范用工管理。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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