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引航行为,维护船舶引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从事船舶引航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二章引航机构第四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确立安全管理目标;(二)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三)明确部门、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四)制定引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五)制定引航事故、险情等情况的报告、应急反应、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程序;(六)建立引航员招聘程序,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七)制定引航员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八)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制度;(九)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评价;(十)对引航安全隐患采取的防范措施;(十一)其他涉及引航安全的措施、须知和标准。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引航员适任等级等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派引航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引航。第六条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引航技能。第七条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第八条引航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或器材、人员防护设备和引航所需的最新航行资料。第三章引航员第九条引航员必须持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适任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第四章引航作业第十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定:(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三)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及有关情况,及时交流引航的有关信息;应向引航员了解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四)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五)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交管中心报告;(六)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十一条引航作业计划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引航机构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交管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第十二条有关的报告要求:(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二)引航员登轮发生延误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三)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第十三条引航员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具体登(离)轮水域,详见相关公告。(一)优先选择在锚位登船,不得在灯塔禁锚区及航道内登(离)船;(二)根据所引船舶的锚位、类型、等级、吃水及当时的通航状况顺向选择合适的登轮区就近登船,视船舶等级、吃水等限制条件选择合适的离轮区离船;(三)引航员应避免同时间段集中在同一登(离)轮水域登(离)船,若必须同时段在同一登(离)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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