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1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创新型青海,推动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主要是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组建的科研实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科技行政部门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实验室;鼓励联合组建多学科交叉或新兴学科实验室。第四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科研队伍。第五条在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中,设立实验室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绩效优良的实验室建设,如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㈡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㈢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评估、经费审核监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㈣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与撤消。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是各类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㈠根据省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组织本部门实验室的申报和组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为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㈡制订本部门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第八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验室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㈠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㈡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㈢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㈣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第三章申报第九条建设实验室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第十条申请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㈠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省级学科带头人)。㈡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区域特色;近五年来的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研发项目2项以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㈢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㈣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㈤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第十一条凡符合第十条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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