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采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第十二条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第三章伐区调查设计第十三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第十五条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第十六条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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