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7-09-0318:40内发改费字[2004]1708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计委)、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建设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旗县(区)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收费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盟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签约方式协商确定。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协商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托方)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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