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运行维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此类项目管理按《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07]93号)执行。(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污染物排放的新类型,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适时研究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引导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按项目类型采用“以奖代补”和补助的方式。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省管电厂脱硫除外)、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依据项目规模、完成进度、污染物减排量等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其中年度内应实施完成的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给予奖励。对省属项目及其他类型的项目实行补助。第三章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宏观政策、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发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第八条各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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