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分享(1997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第八条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负责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九条市、县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第十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企业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可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由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产品,允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第十二条下列标准必须执行:(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二)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第十三条生产者生产或总经销者经销的产品(含进口和出口转内销产品),其产品标识属强制性标准的,应将其标识报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并应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备案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五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由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第十六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承建者(或施工单位)必须使用达到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零配件。第十八条安装、维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标明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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