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新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赋予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监督职责,是保障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有效维护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重要制度安排。下面是部门办公室优秀编辑员王老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2021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即规定了法院系统内部对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虽然2021年《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申诉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一直认可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权。2021年---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即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渠道:一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二是法院内部监督三是检察院监督。《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障国家赔偿决定的正确性、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细化和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二是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三是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规定》。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二、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强调人民法院对生效赔偿决定内部监督是国家赔偿监督的重要途径;四、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凸显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赔偿决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五、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确立了重新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遵循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则;六、规定了几种程序事项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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