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不符之处

1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不符之处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所以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抽象的规范。处分权是处分原则的核心,因而处分权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处分原则的内容.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当民事主体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时,该解决的过程仍然应当贯彻“私权自治”的精神,允许当事人自由的处分其民事权利。1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当事人。同时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设立了诉讼代理人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结合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我们知道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基本和当事人处于相同地位,因此法定代理人享有处分权,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即当事人的委托为基础,以当事人的授权为代理范围,故委托代理人则只能在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故处分权的行使对象为自己的民事实体和诉讼权利。3.处分权的适用范围处分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具体表现在:(1)民事诉讼贯彻“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即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一般不能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具体表现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选择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2)法院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决定,诉讼标的的变更当事人也有权决定2,如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3)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导致诉讼程序的结束。通常诉讼是因法院做出判决而终结的,但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起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当事人和解均可导致诉讼的终结。3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与民事处分原则的不相符处1.诉讼程序的启动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应当主动予以启动。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却存在不待当事人向其提出请求即主动开始有关程序的规定和做法。1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2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3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在诉讼中,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推动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将来的裁判内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这完全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相关。而民诉法却赋予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显然是对处分原则的违背。(2)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所谓由审判员执行,就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时,可由法院主动开始执行。申请执行作为权利,应当说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也可以放弃,这就是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所以法院依职权主动介入,也是违背处分原则的。4(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再审制度和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但法律也规定,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诉,法院检察院也可以在自己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我认为这种制度是不合理的,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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