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上网征求

《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上网征求意见为了落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进一步扩大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拟制定的我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上网征求意见,请于2009年5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45793、互联网邮箱:scfzgj@126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以商品条码为基础的产品质量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开展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应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积极使用商品条码。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三)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四)家用电器、建材产品;(五)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儿童玩具;(六)劳保用品。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物品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初审不合格的,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商,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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