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条件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江西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四项指标权重赋值须超过70分(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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