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方法第一条为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所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规范准确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名、小区(楼栋)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作为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征收补偿的依据。第六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平安性负责的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申报承诺地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中加注“自主申报”字样。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时,不再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2-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行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类实施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时,经营工程涉及登记准入负面清单行业的,需要重新提交住所证明。第八条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以及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不适用申报承诺制。《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内的行业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对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行业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平安规划等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设立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特定行业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设计、咨询筹划、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平安隐患的行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承诺遵守公序良俗、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3-适用申报承诺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平安、平安生产以及国家平安等要求,以下场所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违法建(构)筑物;(二)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等;(三)危险建(构)筑物;(四)被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包括拟征收范围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资规、住建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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