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同名4622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颁布时间:2005-12-29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三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立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人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第四条印花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另一方订立人名称、标的额、书立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复印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纳税人可采取自行贴花和自行按期汇总的方式缴纳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除自行征收外,还可采取委托代征印花税和代售印花税票的方法征收印花税款。第九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合同书立时代征合同签订另一方应纳的印花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范围、计税标准、期限,以及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宜,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第十一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且发放或办理纳税凭证频繁且数量大的单位,或经销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以及经营或者销售纪念收藏品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税务机关应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准后,与符合代售条件的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第十二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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