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815(颁布时间)20050915(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文号)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权集中范围第三章工作配合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2005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2005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松北区行政区域内(含太阳岛风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第三条本办法由松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松北区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房产、建设、文化、人防、畜牧、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四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第二章行政处罚权集中范围第五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由公安部门行使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除外);(十一)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二)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三)畜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四)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五)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畜禽的行政处罚权;(十六)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松北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扩大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第七条松北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八条行政处罚权未被集中的部门,不得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派驻行政执法机构。第九条松北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日常管理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第十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与区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与市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定。第十一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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