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办法

大同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城区为养犬管理区。建城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限制养犬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市公安机关负责养犬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日常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者予以处罚,捕杀狂犬病犬。(二)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类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负责犬类饲养场所、交易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犬类的交易屠杀检疫。(三)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预注射,监测人间狂犬病疫情,宣传犬类引起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四)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养殖经营者和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五)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为本辖区内养犬者办理登记手续出示养犬证明。负责养犬造表和登记工作。第二章许可制度、犬只检疫、防疫第五条管理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管理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第七条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第八条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管理区内禁止养烈性犬、攻击性犬。限养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养犬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报公安分局审核并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登记,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免疫牌,建立犬类免疫档案;(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第十条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养犬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按每饲养一只犬缴纳管理服务费500元。第十一条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养犬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年度审查手续。每只犬应缴纳年审费100元。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兽医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第十三条管理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管理服务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第(二)、第(三)项的规定,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第十四条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禁止其它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类注射狂犬疫苗。第十五条非管理区实行强制免疫制度。非管理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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