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安远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突破工业”战略,引导企业“融资做大、技改做强、科技创新、争创品牌”,规范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又有突破性发展,特制定《安远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业发展资金的:县财政每年从县本级财政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三条成立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分管工业领导兼任,政府分管工业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商务局、民企局、工业园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由县工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汇集和初选等日常管理事务。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1、贴息;2、奖励(包括税收奖励、创新奖励、厂长、经理的奖励、技改奖励、园区发展环境创优奖励);3、县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4、县政府组织的工业活动专项补助。第三章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执行标准第五条税收奖励条件与标准:企业税收奖励标准按安字[2010]16号文件为准。第六条贴息条件与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部分贴息50%,贴息一年;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部分贴息50%,贴息两年。第七条重点企业奖励条件与标准:1、上交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退税和消费税)列为我县工业重点企业。2、凡重点企业完成合同的规定投资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1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20万元。3、重点企业同时符合贴息与奖励条件的,只能单一享受,不重复贴息或奖励。第八条企业技术创新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获国家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20万元,获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10万元;企业当年股票发行上市后,奖企业50万元。2、企业通过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奖30万元,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奖10万元(并要有省级以上科研成果)。3、企业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奖50万元。获省著名商标、江西省名牌产品的奖2万元。4、当年新评为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奖10万元;当年获国家级技术创新证书(含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的奖10万元;当年获省级技术创新证书(含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的奖5万元。5、以上所有奖励必须是企业在本地完成。工业基金奖励与科技三项基金奖励不重复计奖。第九条厂长、经理奖励按目标责任考核予以奖励。第十条创优环境奖每年由行风评议办公室牵头,工业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参加,对县直部门(含驻县部门)的服务环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出5个“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先进单位”、对先进单位各奖1万元。第十一条县政府组织的工业调研、咨询、项目编制论证、规划编制、工业培训、考察及组织参加全国全省性工业活动等费用,给予专项补助。第四章申报程序与资金管理第十二条认定企业税收奖励按安字[2010]16号文件执行;申请贴息、补助、奖励等涉及销售收入、税收、固定资产投入的数据认定,由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到申报单位核实;创新奖以省级以上证书为准。第十三条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于每年元月底之前提出申报意见,提交相应材料、证明等,报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由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县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实行政府抄告单管理。4、根据政府抄告单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第十四条县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企业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或截留、挪用的资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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