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我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操作办法。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划转范围。严格按《实施方案》确定划转范围。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二)划转对象。严格按《实施方案》确定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政府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桂政发〔2020〕8号文件印发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度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政府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二、关于划转比例和基准日的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调整再作研究。(二)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三、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一)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二)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三)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四)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关于划转工作程序要求(一)提出并审核划转股权建议方案。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由自治区国资委提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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