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实施测绘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体制)温州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测绘管理工作由温州市测绘局组织实施。各县(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站、所)是具体负责本县(市)测绘管理工作的机构,其业务受市规划局和市测绘局的指导。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测绘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定本市的配套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测绘市场和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九)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及变形观测等工作。(十)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温州城市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大都市区范围内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应当使用温州城市坐标系统。测绘基准和系统的引用应当以四等(含)以上控制点为起算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表彰与奖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测绘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第七条(基础测绘性质)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八条(基础测绘内容)市和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检测水准网;(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测制和更新水下基础地形图;(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六)建设和维护卫星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等基础测绘设施;(七)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八)实施基础测绘计划指标体系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第十条(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基础测绘计划和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和当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第十二条(基础测绘计划监督)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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