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管理局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医院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医用设备,促进市属公立医院的健康发展,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京办发〔2012〕1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2〕22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市属医院用于医疗服务且超过限额标准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医用设备”)适用本办法。各医院限额标准见附件1。第三条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市医院管理局根据市属医院发展需求,按照兼顾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的原则,负责市属医院医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医院管理局药事处负责按市属医院设置规划及医用设备配置计划,对市属公立医院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规划及技术审核,加强医用设备使用管理;医疗护理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诊疗项目进行审核;财务资产处负责按照部门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开展医用设备预算编报、资产管理等工作。第五条设立市属医院医用设备专家库,由临床医学、医学工程、卫生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高额医用设备配置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第二章配置管理第六条市属医院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本机构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本机构医用设备配置发展规划。第七条按照《关于市属医院请示报告等事项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卫办字〔2012〕52号)精神,市属医院申请配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时,应先将相关材料报市医院管理局审核,经同意后再送市卫生局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市属医院申请配置非甲、乙类医用设备适用以下审核程序:(一)申请财政拨款配置医用设备1.各医院在每季度首月1-5日,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材料至市医院管理局药事处。2.单台(套)超过限额标准且200万元以下的医用设备配置,由市医院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单台(套,含该设备必需的附件。下同)200万元以上(含)的高额医用设备,由市医院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配置可行性、种类、数量等进行评估。评估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二)申请非财政拨款配置医用设备1.单台(套)200万元以上(含)的高额医用设备配置报市医院管理局审批。具体流程参照申请财政拨款配置规定。2.单台(套)200万元以下医用设备,由各医院根据本机构医用设备配置发展规划,按照本院决策制度规定进行讨论研究决策。第九条市医院管理局将以下条件纳入审核依据:(一)新增医用设备配置1.申请配置医用设备的医院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2.申请配置单台(套)200万元以上医用设备的医院,原则上原有同类设备每台年检查(治疗)人次数≥10000人次,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本院首次配置的医用设备,应符合本单位医用设备配置发展规划,并为确保重点学科优势或事业发展急需方可配置。3.单台(套)200万元以上新增设备的配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满足门、急诊量、出院病人数最高医院的申请,或首次配置此类医用设备的医院申请。新增设备申报材料见附件2。(二)更新医用设备配置1.原有设备超过固定资产报废年限,或性能指标明显下降,不能维修的。2.原则上原有设备每台年检查(治疗)人次数在专家建议的合理使用量范围内,并且临床病人(除体检)的检查阳性率专科医院≥70%,综合医院≥50%。更新设备申报材料见附件3。第十条经审核或专家论证,市医院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条件进行横向综合比较、评价后做出配置许可决定,书面批复申请单位。第三章预算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市属医院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将包括非财政拨款等资金负担的所有医用设备购置类项目列入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配置申请。第十二条经市医院管理局、市卫生局审核批复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超过限额标准且经市医院管理局审核同意配置的其他医用设备,可列入市医院管理局政府补助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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