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现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传真:010-68501743E-mail:jjsfzc@ndrc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法制工作处,邮编:100824。附件:《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依法打击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第四条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五条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对经营者的处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罚。第七条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当场决定立案;(二)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三)以口头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四)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垄断行为的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信息,不得拒绝、阻碍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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