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西宁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西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西宁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创办工程顺遂举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其次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养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体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工商、公安、规划、文化、城市管理、环境养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彼此合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遂举行。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次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创办、筹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制订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筹划和年度筹划。拆迁年度筹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创办工程批准文件;(二)创办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筹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举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实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嘱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采纳拆迁嘱托。第十一条拆迁人嘱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嘱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嘱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书,并订立拆迁嘱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嘱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嘱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嘱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以下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变更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务必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赋予答复。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补偿方式;(二)货币补偿金额和付款期限;(三)原房屋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楼层、户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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