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第十三条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第十七条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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