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市律协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版本市律协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5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1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1年1月1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範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本办法规定準予实习登记,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第三条【实习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市律协实习人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委”)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各项工作,实习委委员的任期直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实习委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式化、制度化管理。实习委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具体从市律协理事、监事、党委、纪委委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适合人选组成考核评议团。实习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市律协开展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八)没有实习委认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九)实习委结合本市实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设立满一年;(二)具备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年度考核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七)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限届满后已满三年;(九)实习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实习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习委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实习律师事务所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罚期满之日止,不能接收实习人员。属本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分所及合伙联营所的,不受设立满一年规定的限制。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四)愿意担任指导老师,富有责任心;(五)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六)具有良好的职---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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