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石灰石采掘行业资源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郎溪县石灰石采掘行业资源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石灰石采掘行业资源税征收管理,合理使用资源,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宣城市财政局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法[2004]1号)等规定及郎溪县政府2007年第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郎溪县石灰石资源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以药测税、双向控管”。石灰石资源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征收主体职能,密切配合公安、安全监督、国土、矿管、民爆等部门,加强源泉控管,运用各种手段,堵塞我县石灰石资源税税款流失,控制我县石灰石资源税税款外流。第三条本办法具体适用于在本县境内所有从事采掘销售石灰石并被主管地税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以及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五条核定应纳资源税的方法。采用以纳税人开采石灰石耗用炸药量和以《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开采量测定年度最低开采量,双向控管,定额征收的方法。第六条核定应纳税款的依据。根据对全县石灰石开采业的调查测算,核定应纳税款的依据分别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款。(二)单位炸药耗用开采量:每耗用1吨炸药可开采10000吨石灰石;第七条税款核定的计算方法:石灰石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石灰石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石灰石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石灰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水泥生产用石灰石适用税额3元/吨,建筑等其它用石灰石适用税额2元/吨。产量(即销售量)=炸药耗用量*单位炸药耗用开采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纳资源税=产量(即销售量)×单位税额第八条纳税人缴纳石灰石资源税的基本流程:(一)石灰石所在地地税机关每年根据每个石灰石开采地承包人《采矿许可证》上标明的年度开采量,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年度最低应纳资源税税款。(二)纳税人每月根据其炸药使用量和按照本办法计算的税款数额,到地税分局缴纳相关税费;(三)凭地税分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到乡公安派出所开具炸药领取证明;(四)到乡矿管站和民爆站领取炸药;(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从事石灰石采掘作业。(六)本县境内石灰石收购企业:按照资源税税法规定,在收购石灰石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单”,同时对本企业生产所用石灰石,按照本企业年度水泥生产能力1:1.1的比例确定的保底基数缴纳石灰石资源税。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初应对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鉴定,同时对其年度最低应纳资源税税款进行核定,对其下达《应纳税款核定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在报送各类纳税报表的同时,应将每月的炸药耗用量与领用原始单据的复印件报送到主管地税机关。第十条主管地税机关每年末应对纳税人应纳、已纳、应补资源税税款进行清算。对于纳税人每月缴纳石灰石资源税数量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于年度核定数量的,纳税人应按照年度核定数量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每月缴纳石灰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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