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及量化计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及量化计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依据]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和量化计分管理。第三条[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第四条[不良行为记录]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等有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以及法院判决所作的记录。第五条[职责分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量化计分管理,可委托相关机构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进行信息维护;负责按照水利部与其他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收集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会同有关司局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及量化计分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以及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修订。水利部有关司局负责将履职过程中认定的不良行为送水利工程建设司进行统一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推送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第六条[公告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第七条[公告平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集中统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级监管服务平台,对本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公告时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更改、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将不良行为记录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推送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真实、合法,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文书为依据。第九条[公告范围]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应给予公告:(一)通报批评;(二)建议解除合同;(三)降低资质;(四)警告;(五)罚款;(六)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九)对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所作的行政处罚;(十)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所作的法院判决;(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第十条[公告内容]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可将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直接进行公告。法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公告期限]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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